花花世界真的无奇不有。
上午人流,下午同房。
女孩并非自愿发生关系,严肃点说,这完全算是强奸。当时女孩拒绝男友请求后,见哄骗不奏效的渣男又开始情感绑架。就这样,女孩思想斗争失败,屈服了男友。
结果就发现了新闻里的一幕:
女孩在途中腹痛难忍,直接晕倒。由于刚做完手术,子宫内膜里的血管是打开状态,剧烈运动会刺激子宫收缩,造成大出血。
刚出院,又要挨一刀。
无套怀孕;狠心打胎;术后性生活……这些赤裸裸的渣男行径女孩竟照单全收,男友的理由更是炸碎三观:“不给就是不爱我!”“这时候最不容易怀孕。”
爱自己是终生浪漫的开始,这并非热血鸡汤,也绝非一句空话,像这位23岁为满足爱人委屈的单纯女孩并不在少数。
但即便是情侣或夫妻,就必须答应上床的请求吗?就要满足对方无理的诉求吗?
不
任何同意性活动的人,都必须拥有做出该决定的全部权力。如果以任何方式受到威胁才做出的性同意,是不能表示性同意的。如果那时受到暴力、操纵或胁迫的威胁,意味着任何“是”都是非自愿的。
如果那时无行为能力,则无法做出性同意。即使他/她说了“是”,对他/她性接触也可以被视为强奸。
放眼国内外,一旦涉及到“性”这方面,女性总是小心翼翼。
主动,怕令伴侣产生误解;太拘束的话,担心体验不好。发现了没,在这个过程中,女孩们关注的不是自己,反而将对方感受视为第一。
这就变相地将自己作为男性欲望的客体而存在,所以,女性学了隐忍、接受、成全、甚至迎合,哪怕不喜欢、反感、甚至讨厌,也很难直接了当说出“不”字。
哪怕是文明包容的今天,性同意仍是很多女性急需恶补的必修课。
“性同意”原本是在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律中所出现的,它本质上是一项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即性的自主权。另外,它还是判定性侵、强奸案件中是否“违背他人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很多人不清楚这个东西,导致很多性侵受害者,明明遭遇了侵害,但法律判定上仍然不成立的结果。它的字面意思看起来好像很清晰,指的是”同意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同情境下好像又不止这么简单。
日本伊藤诗织性侵案。
伊藤诗织被上司以工作为由骗去喝酒,并最终实施了性侵。
在伊藤诗织被性侵的时候,她担心用日本话说“不”,会让男方误解自己是在撒娇,于是大声用英文说:“滚开,你从我身上滚开。”
但对方还是没有停下。
事后当诗织提出诉讼时,对方果然在媒体上声称她是自愿的。还得意洋洋地说,“酒一放到她的面前,她就立马喝光”,以此来佐证。
可怕的是,日本社会还有很多人支持这种观点。
台湾导演钮承泽性侵案,即便女方提供了足够的物证,钮承泽仍一口咬定双方是恋人关系,并且女方遭受侵犯时没有剧烈反抗。以此证明两人发生关系并无不妥。
但这“亲密关系”是怎么发生的:
上下其手强行脱衣、袭胸、因不举改以手指性侵得逞,女方下体多处撕裂伤……
即便是婚姻内,女性也有性同意的权利;结了婚,并不代表身体就从属于另一半了。
婚内性行为,依然需要性同意。1980年,美国有一起著名的婚内强奸案。法官是这么说的:
永远同意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承诺说是没有理性而又荒谬的。从来都不应当认为婚姻赋予了丈夫根据需要强制妻子性交的权利。因此,不能将结婚证书视为丈夫强奸妻子可以免受惩罚的许可证。已婚妇女同未婚女子一样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面对亲密关系的时候,如果担心会伤害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可以适当地改变一下拒绝的方式,不一定非要用一种对立的、二元的态度去拒绝。
但请一定要在你不想的时候,明确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