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来就具有七情六欲的人类,贪婪是原罪,忠诚专一是珍稀的品德。婚外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当然存在着产生这种社会现象的生理与心理基础。婚外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婚外恋是婚外性行为;另一种是没有性行为关系,只存在着一种“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
婚姻的感情基础不牢是产生婚外恋的首要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生活需求观念的更新以及价值观的改变,意识中的那种对婚姻生活不满足感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于是,原先维系男女之间爱情的链条断裂并导致了情感的逐步淡化。这时,如果夫妻双方的关系不能进行有效的调适,不能重建并更新夫妻间的爱情,双方或一方就可能产生移情别恋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合适的异性,就很自然地会导致婚外恋。
心理学家发现,孤独感是促成外遇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个人要是没有人与他分享生活中的大大小小的事件,孤独感便油然而生。如果夫妻间缺乏友好的感情交流,一方或双方便会感到孤独,以致产生婚外恋。
夫妻间性生活不只是一种宣泄和生理的满足,主要还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它不应仅是肉体的结合,还应伴随有情感的交流。如果在性生活中缺乏感情的分享,有一方就会感到孤独和寂寞。人的感情就像一座火山一样,不会永远沉寂,总有爆发的一天。而一旦爆发,就会产生一种巨大的破坏能量。
单调造成的厌倦也是造成情变的主要祸因。结婚几年后,生活的热情开始冷却。如果夫妻双方不能探索,寻找出新的,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话,则在这平淡无奇的背后就会孕育着人的好奇心的总爆发。不甘寂寞便会寻找能够重新弹奏起交响乐的另一根琴弦。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需要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得到满足,对人际关系就起着增强的作用;反之,就会削弱人际关系;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人际关系疏远或中止。夫妻间爱情的发展同样遵循这一规律,夫妻中任何一方心理上和生理上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都有可能导致夫妻间心理上的隔阂,甚至使感情发生转移。
婚外恋问题作为人类两性间的关系问题,当然有其产生的生理依据,但更主要的是一种性心理行为。从社会的角度讲,婚外恋对婚姻体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具有明显的反道德性质。
夫妻间的争吵固然难免,但如果争吵太多,即所谓的“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话,就会使配偶的感情遭到过多的伤害而产生隔阂和更大的心理矛盾冲突,当一方因饱受伤害而达到忍无可忍的程度时,其对夫妻生活就会产生厌倦,进而丧失与配偶一起生活的信心。
一些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婚外恋之所以呈增长的趋势,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真正的离婚自由。当今社会对离婚的观念还是相对陈旧落后,一些已经“死亡”或应该“死亡”的婚姻,由于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工作单位,家人,司法机关、亲朋好友的干预,以及当事人子女,经济等原因的影响,当事人会因离婚代价太大而却步。这样,婚外恋就悄悄的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