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报,“被害人就医后,远某、李某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刑事案件及一些治安案件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不管是公安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罢,抑或是司法机关,均不得违规泄露、披露,用于办案以外的其他用途。
患者有患者的隐私,公检法有公检法办案的规矩,决计不能因为吃瓜群众好奇就违规披露。
须知,办案去的应该是公堂衙门,而非讲茶大堂。
在未结案前不公布受害者隐私,不代表有关部门不办案。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大案要案,最终的调查处理结果一定是详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