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丈夫结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她得知丈夫在2年间多次向一女子转账,累计达10万余元后,要求该女子还钱遭拒绝,便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女子与刘女士丈夫交往过程中,尤其特殊节日期,频繁转账520、520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认定双方已突破正常交往范围,判决该女子全额返还所得款项。
那么,婚姻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合法追回自己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除了这四种情况外,夫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的行为,除了带给另一方精神方面的伤害以外,往往也会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一般而言,婚内取得的收入,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的花费,当然是一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在实际中,由于取证的困难。原配方往往无法收集到证据来证明,出轨方对第三者的一些日常花费。但如果其中存在大额的金钱转账,甚至于赠送房产的,那么肯定还是会留下相应证据的。
可能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顾虑。转账记录这些都是死的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但出轨的记录,在对方不认,且刻意删除的情况下,还真不太容易收集到。你也别急,其实,在这个问题中,对方出轨的证据并不是必要的证据。如果有对方出轨的证据,固然是好的,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直接判定赠与行为无效。
但即使没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甚至于对方压根就没有出轨。比如将大额钱款或房子,赠送给了与前妻生的孩子,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经常发生。难道说,这样就不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了吗?当然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做出的单方赠与行为,如果金额较大,肯定会被认定为属于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