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争议太大,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所以就目前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地法院认定的尺度不一。法院也担心如果全部否定的话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自由的法律初衷,也不利于对非出轨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出轨方也会更加肆无忌惮。如果一律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所以一些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量。
我们再来看一下财产协议的相关法条:《婚姻法》第 19 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法条明确规定婚内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聪明的你们到这里应该很清楚该如何选择了,但是,还不能着急,人一着急就容易犯错,说不定一不小心您就会掉进自己挖的坑中。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建议:
1、协议的名字,尽量能凸显出协议的本质,带「婚内」两字就更完美;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2、协议最开头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内财产分割」的性质;不妨直接将《婚姻法》第 19 条直接搬上去,然后写明「本协议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约定如下……」。
3、协议中不宜有「如果离婚就按此协议的规定来分配财产」之类的字眼或条款,否则该协议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在协议中将你们想约定归属的财产明确化,不能模棱两可。如位于哪里的几零几室的房子,车牌号为多少的某某牌车子,哪个银行账户的票子等,但孩子的抚养权事宜不需约定,约定了也无效。
5、忠诚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办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当然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最完美的了。